民事起诉状
原告:广东xx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 职务:总经理
被告:广东x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xx路xx号。
电话:020-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 职务:xxx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486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xx万元(以248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8日,其后顺延)。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在2016年6月29日达成一《产品供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钣金件。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配送了被告所需货品,2017年9月26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被告欠付的货款为2486万元。之后原告即按合同约定开出相应货款的增值税发票,而被告并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即收到发票45日内付款。原告多次催告,但被告一直拖延付款。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广东xx电气设备制造有限
代理人:封华清(电话、微信18589275824)
年 月 日
附件下载:民事起诉状(法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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