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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房合同中如何约定违约金条款

时间:2018-12-17 20:56:49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案例一:

  业主:开发商逾期交房 购房合同上没约定违约金

  经营饭店的张先生和在私企上班的符先生,都是某市美兰区国兴大道某小区的业主。两人一个住A栋10楼,一个住B栋3楼,本来互不相识的两人,因为先后起诉楼盘开发商而互相结识。据二人介绍,小区有80多名业主欲分批状告开发商,但多数人起诉的案由都一样:开发商逾期交房,并超过约定期限办理房产证。

  2005年,张先生和爱人想买套商品房。在售楼员的极力推荐下,看中了海口市国兴大道某高校附近的一处正在建设中的高档小区。

  随后,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开发商应于2005年6月1日向业主交房,并在交房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

  可到了2006年7月,张先生才接到开发商的通知,拿到了房门钥匙,可开发商因为工程验收等原因,迟迟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到了今年3月,实在忍无可忍的张先生急了,准备起诉开发商时发现,自己和开发商没有约定延期交房和逾期办房产证的违约金。开发商的工作人员称,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交付房门钥匙。

  交了房门钥匙就算交房吗?这违约金该怎么个要法?张先生心里直犯嘀咕,总想弄个明白。

  律师点评

  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本案中,出卖人认为房屋交付使用就是交钥匙的问题。为了避免此类纠纷产生,购房者最好在合同条款中对交付使用的条件明确约定,指出只有完全符合交付条件后才算是正式交付,否则出卖人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同时也可以约定出卖人交付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购房者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如能这样约定,无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交付未经验收的房屋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

  约定违约金少了“每日”

  符先生是一个高级技工,选房子一直是妻子在跑前跑后,买房签合同时他也没多在意。花了28万买下一套临江的房子。

  2004年8月,符先生夫妇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05年5月1日向业主交房,并在交房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业主不能按约定期限取得房产证的,开发商向业主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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