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关系大量存在,有些借款人前脚借钱后脚便生意亏损无力还债或携款潜逃,由于还未届至约定的还款日期,债权人着急无奈,此时能否提前要求债务人清偿欠款?4月1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支持了债权人提前要求债务人偿债的请求,判令债务人的担保人提前履行还款义务。
该县居民刘某与生意人张某、李某夫妇私交甚好,去年11月20日,张某夫妇以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其借款7万元,并为刘某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借刘某现金7万元,并约定借期为三个月;吴某、郑某自愿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据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
借款刚一个来月,刘某便听人说张某夫妇因生意亏损、欠款太多而离家出走,已经下落不明。着急之中,赶紧找两名担保人催要借款,但均遭拒绝。无奈之下,今年1月,刘某便聘请律师,将两名担保人诉诸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在庭审中,两被告辨称,他们二人所担保的债务尚未到期,提前主张于法无据;原告应向张某、李某夫妇主张债权,起诉他们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对刘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李某夫妇向刘某借款7万元,由吴某、郑某提供担保,有借条及原被告陈述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法院认为,由于借款人张某、李某夫妇在贷款后离家出走、去向不明,应当认定系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属于默示的违约,因此原告可以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吴某、郑某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偿还债务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二被告为适格的诉讼主体。遂依法判令被告吴某、郑某限期偿还刘某借款7万元,并在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张某、李某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