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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翻拍“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侵权 被判赔126万

时间:2018-12-13 23:22:52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一部名叫《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动画片风靡全国,成了不少80后的共同回忆。动画片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三个卡通形象也深入人心。2013年,央视动画翻拍这部经典,再次引用了这三个脍炙人口的形象,却牵出了一场卡通人物权属的官司。最终,央视动画被判侵权,赔偿126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一审:认定央视动画侵权赔126万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由上海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与中央电视台合作制作完成。其中,动画片中的三个人物设计是由上海科影厂美术设计刘泽岱创作,卡通人物创立后刘泽岱并没有和央视签订相关合同来约定三个卡通人物形象的著作归属权。

  2012年,刘泽岱把这三个卡通形象的著作权转让给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之后,央视动画在翻拍新动画片时再次引用了这些形象,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认为对方这一行为侵害了原告对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遂将央视动画告上法庭,要求央视动画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60万元。

  之后,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审理后认定,刘泽岱独立创作“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因双方没有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刘泽岱对三幅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其转让三个动画人物的著作权同样合法有效。而央视在拍《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时,未向原作者许可,故构成了侵权。

  不过,法院并没有最终判决央视动画停止侵权,法院给出的解释为,《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获得广泛认知度、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如判决停止播放,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故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停止侵权行为的替代方式,判决央视动画赔偿原告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共计126.612万元。

二审: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均对判决不服。被告央视动画质疑,刘泽岱创作的人物概念设计图能否作为独立作品进行保护;而大头儿子公司则不认可,原审判决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央视动画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替代方式。双方因此双双提出了上诉。

  针对这两个焦点问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进行了审理。

  被告央视动画提出,刘泽岱所进行的人物设计是按照导演崔世昱的介绍、根据编剧郑春华的小说进行演绎创作,且不能与动画形象的整体创作活动割裂开来,央视与刘泽岱存在委托创作关系,并口头约定著作权归央视,故刘泽岱无权单独主张著作权。

  对此,中院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和证据,认定三个卡通人物属于刘泽岱独立完成的智力创造成果,对三人物概念设计图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而原告认为原审不判令央视动画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审理后,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当时的创作背景、本案实际情况、平衡原作者、后续作品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判令央视动画公司不停止侵权,但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责任替代方式并无不妥。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上诉主张都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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