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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纠纷补充代理意见

时间:2018-12-24 16:40:23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抚养权纠纷补充代理意见

  根据庭审情况,针对被告方辩论意见,补充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无论被告方如何辩解,均不能改变其未依法撤销离婚协议的事实,也不能改变被告及其父母承诺带孩子上完幼儿园后将孩子交给原告抚养的事实。

第二,原告虽只举证了1万元的转账凭证,但实际上原告另行支付过现金1万五千元左右,同时还帮被告刷卡报名新东方英语28800元。被告方多次提到原告未支付生活费,若仅仅因为未支付生活费及房贷而拒绝交还孩子,原告愿意立即再次支付所有费用。此外,即使原告有部分费用未支付,也不能作为拒绝接走孩子的合理抗辩,这种以孩子作为筹码意图换取高额抚养费或是伤害原告父女情感的方式是难以让人接受的。

第三,被告辩论意见多次提到孩子由谁抚养不能光看经济实力更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孩子的抚养并不取决在广州还是东莞这样的地域因素,更多的是取决其得到的关心照顾。而原告的提议(将孩子带到广州,因二人均居住在广州,现已安排好学区,二人离得较近能够相互探视,寒暑假可以让外公外婆到广州和孩子团聚)正是让孩子能够在广州和父母见面,能够让一家人团聚,能够给与两大家人轮流照顾孩子的机会,能够让孩子获得父母的关爱。这样一个对双方家庭都有利,对孩子身心健康有极大帮助的提议却屡屡遭到拒绝,让人怀疑被告是否真的为孩子着想。

第四,被告的第三论点是孩子现已形成生活习惯,突然改变对孩子成长不利,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孩子刚6岁,正处于适应力最强的时候,也不是自我意识快速发展的时期(根据心理学常识,3,4岁的社会自我阶段及11,12岁的心理自我阶段才是自我意识萌芽及快速膨胀的时期)。其次,若仅仅以生活习惯作为判断标准,被告则可以无限期地拖延下去,以致孩子的生活习惯越来越难以改变,这不仅是浪费诉讼资源,也是对法律的无视。再次,当今社会,从小跟着父母去城市就读的比比皆是,代理人和原告均是此列,却没有对身心健康造成任何影响,试问参与庭审的各位包括被告,有几位不是从小就不断变更生活环境,不断成长的呢。另外,不可忽略的是从幼儿园变更到小学,从小学变更到中学,最终从高中变更到完全离开父母的大学,正是这种生活环境的不断变更才最终塑造了一个孩子,因此被告的抗辩毫无道理可言。最后,被告从未做过将孩子带至广州由原告照顾的尝试,其判断孩子不能过的好全部都是主观臆测,相反原告为此做好了十足的准备,也提出了自己忠恳的建议。

第五,被告多次陈述其为了孩子辞去广州工作调至东莞(实际一直在广州,原被告也保持联系,2015年6月份甚至在广州参加了课程密集的新东方英语),任职销售经理,从事兼职,在做微商,大部分时间忙于工作,甚至不记得其新东方英语的课程究竟如何安排的,其又怎么可能有时间照顾到孩子?同时,被告当庭的陈述多处前后矛盾,甚至在回答审判长的问题时也前后不一。其为了发泄对婚姻的不满,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可谓煞费苦心。在这样一个由怨恨和谎言堆积的家庭里生活,孩子势必受到莫大影响,其对父亲原本正常的情感势必也变得怒目相向,显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世界观。

综上,被告的抗辩不成立,应当立即按照离婚协议及其后承诺将孩子交由被告抚养。

  代理人:杨浩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电话:13535015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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