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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熟睡中被锤杀,凶手与其已认识20年,连锤几十次

时间:2019-01-20 01:26:57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1月3号凌晨,鹰潭市四海路某宾馆内发生一起凶杀案,宾馆女老板杜某被人杀害。从宾馆内的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凌晨4点04分左右,从宾馆后门走出一名手拿铁锤的黑衣男子,慢慢地走进吧台后,对睡在吧台后面床上的女老板一顿猛砸。之后,是黑衣男子自己报的警。

  据了解,凶手黄某今年已68岁。他交待,早在20多年前,他就与受害人杜某认识,两人抛下各自家庭一起转辗多地工作,八九年前最终在鹰潭火车站附近开设了一家小型宾馆。据黄某说,这些年来,两人一起赚了几百万,可是,自己始终没有拿到自己该得的钱。

  黄某觉得,自己是因为长期熬夜守店患的脑梗中风,仅医药费就花了5万多,然而,杜某不仅对他一毛不拔,而且对他的态度也大不如从前。感觉自己长期受到了欺负,却又无处说理,气急败坏的黄某于是决定趁杜某不备时好好教训她一下。

  然而,监控视频显示,黄某抡起铁锤先后向50多岁的杜某砸了几十下,最终导致受害人不治身亡。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广州律师网刑事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将会被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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