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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广铁路广宁段征地拆迁办公室、广宁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8-12-06 01:38:40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广铁路广宁段征地拆迁办公室、广宁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 键 词 】建设工程施工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广宁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7)粤1223民初62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6-22

  审理程序:一审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367613。

  法定代表人:孔令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四新,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灿,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广铁路广宁段征地拆迁办公室。住址地:广宁县南东路一号。

  负责人:陈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财,广宁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南街镇中华东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00715951-6。

  法定代表人:黄靖。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财,广宁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华,广宁县交通运输局公务员。

  审理经过

  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诉被告贵广铁路广宁段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贵广广宁拆迁办)、广宁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宁县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四新、吕灿,被告贵广广宁拆迁办、广宁县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中铁公司承建的DK696+760段小迳村涵洞工程的金额为178.21万元、DK698+296段小迳村栈桥改迁工程的金额为56.75万元、DK702+280段S263省道路面降低工程的金额为234.43万元、DK702+640段巷口六队排洪渠改移工程的金额为64.51万元、DK703+000段首约村道路改移工程的金额为107.69万元、DK703+000段首约村排洪渠改移工程的金额为105.09万元、DK703+278段首约村道路排洪渠改移工程的金额为116.82万元;DK710+225段西林村排洪渠改移工程的金额为113.71万元、DK710+225段西林村过寨公路改移工程金额为145.46万元、DK710+500段江积村排洪、灌溉渠改移工程金额为106.61万元、DK711+600段江积村防洪渠改移工程金额为163.88万元、DK716+100段山根村防洪渠改移工程金额为149.46万元;DK693+590段绍村道路改移工程金额为77.47万元、DK693+590段绍村公路护坡工程金额为130.1万元、DK693+733段绍村排洪渠改移工程金额为110.79万元、DK705+630段白石村道路改移工程金额为81.06万元、DK705+630段白石村排灌渠改移工程工程金额为177.01万元、DK707+650段七星村道路降坡、排洪渠改移工程金额为101.62万元、DK706+790段七星村422县道外移工程金额为148.93万元;DK717+000段连石二号隧洞排洪渠改移工程金额为20.7万元、DK711+440-560段江积村排洪渠改移工程金额为19.21万元、DK711+150-270段江积村排洪渠改移工程金额为13.51万元。合计人民币2423.02万元;二、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协助支付上述工程款给原告;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年6月28日,由肇庆市国土资源局作为甲方,贵广铁路公司筹备组作为乙方,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GGTL征拆2008-004号《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协议》,约定由甲方承担贵广铁路肇庆段征地拆迁工作,乙方作为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者,丙方作为广东省出资人代表,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各方在协议中对拆迁的范围、补偿的标准、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0年11月15日,贵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佛山指挥部向肇庆市人民政府发出编号为:贵广佛指(2010)051号《关于加快贵广铁路肇庆段有关迁改项目的建议》,载明:根据铁道部的指示,贵广铁路应提前至2013年建成,甚至更进一步提前工期。但由于部分迁改项目因操作程序复杂,新上场的施工单位存在进场慢,且实施时存在相互干扰的情况,滞后迁改工程的进展,恳请市政府提前酌情考虑将沿线部分迁改项目交由沿线各铁路施工单位实施。2011年1月12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编号为肇府办函(2011)7号《关于贵广铁路肇庆段有关迁改项目问题的复函》,载明:原则上同意贵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佛山指挥部提出的意见,并对相关内容做如下修改:改道、桥梁、沟渠、灌溉水源、饮用水迁改工程等迁改项目预算在50万(含50万元)以下的,由管线迁改业主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审查申请,并报市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后,由铁路沿线拆迁办、铁路沿线施工单位与管线迁改业主三方签订《管线迁改协议》;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由管线迁改业主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审查申请,并报市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后,由迁改管线所在地征地拆迁办公室与由资质的招标公司签订《招标委托协议》,或在当地政府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施迁改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2011年1月31日,贵广铁路广宁段征地拆迁办公室向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出具一份《委托书》,载明:鉴于我司(即原告)为贵广铁路广宁段建设中标单位,遂委托我司(原告)对线外部分附属工程进行代建,负责铁路沿线的路、桥、渠、河、沟等项目改移、重建工作,广宁县不再另行招标。凭肇庆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工程预算评审报告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评审金额作为结算依据。为了当地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出行,避免矛盾,杜绝群体上访事件,保证铁路正常顺利施工,要求我司(原告)先垫资改移。待资金充足时再全额付款。2011年11月25日,2011年11月25日,肇庆市铁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的《贵广铁路广宁段征地拆迁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显示,凡涉及贵广铁路安置点、改路、改沟(包括配套工程)等线外工程不再重新办理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等。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采用邀标形式办理,100万元以上也只办理招投标手续。

  原告遂依照被告贵广广宁拆迁办的上述委托,对贵广铁路沿线的有关工程进行施工建设。但被告贵广广宁拆迁办并没有将工程款向原告支付,根据肇庆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工程预算评审报告显示的金额,截止到目前,被告贵广广宁拆迁办却没有将工程款2423.02万元向原告支付。为此,原告多次与肇庆市贵广、南广铁路及广佛肇城际轻轨肇庆段项目指挥部办公室、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及两被告协商,被告贵广广宁拆迁办一直以案涉工程未通过招投标为由,拒绝与原告签订合同,亦一直没有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

  本院查明

  原告认为,被告贵广广宁拆迁办以“为了当地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出行,避免矛盾,杜绝群体上访事件,保证铁路正常顺利施工,要求原告先垫资改移。待资金充足时再全额付款。”要求原告先进场施工,原告为保障重大的民生工程顺利完成,克服各种施工困难,依约为被告完成建设工程,但被告贵广广宁拆迁办却没有及时将工程款向原告支付。原告依被告委托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双方之间的施工关系明确,被告贵广广宁拆迁办未及时将工程款向原告支付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贵广广宁拆迁办是被告广宁县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被告广宁县政府依法应当对被告贵广广宁拆迁办的行为承担责任。两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贵广广宁拆迁办、广宁县政府辩称:一、原告实施的迁改工程尚未完成相关手续。1、根据合同编号为GGTL征拆2008-004号《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协议》第二条丙方责任第1项关于“审核乙方提供的用地施工计划安排,与甲方、乙方共同确认征地拆迁进度计划,并编制确定征地拆迁费用支付计划”的规定,原告未提供施工计划和拆迁费用支付计划交由甲乙丙三方进行确认。2、原告未按肇府办[2011]7号《关于贵广铁路肇庆段有关迁改项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完成对迁改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工作。3、根据《委托书》,原告仅提请肇庆市财政局对工作预算评审,但未与贵广广宁拆迁办签订施工合同。4、原告未按照《委托书》关于“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办理迁改情况签认手续”的约定,办理迁改情况签认手续。二、涉诉工程尚未经双方结算。根据《委托书》,对于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办理迁改情况签认手续,由于该手续尚未完善,至今尚未对工程进行结算。三、工程款尚未支付,贵广广宁拆迁办、广宁县政府没有过错。根据合同编号为GGTL征拆2008-004号《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协议》第二条乙方责任以及丙方责任的规定,本案工程款应由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拨付。根据《委托书》约定,“资金充足时再全额支付”。由于原告实施的迁改工程尚未完成相关手续,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将该款拨付。所以,贵广广宁拆迁办不存在“未及时将工程款向原告支付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说法。四、由于贵广广宁拆迁办、广宁县政府对工程款的支付没有过错,原告主张贵广广宁拆迁办、广宁县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应不予支持。综上,贵广广宁拆迁办、广宁县政府没有对原告构成侵害,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中铁公司为新建贵阳至广州铁路(贵广铁路)广宁段中标单位。2009年6月28日,肇庆市国土资源局(甲方)、贵广铁路公司筹备组(乙方)、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丙方)三方签订《新建贵广铁路肇庆市境内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协议》(合同编号为GGTL征拆2008-004号),协议主要约定:1、贵广铁路肇庆段征地拆迁工作由甲方承担,乙方作为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者,负责做好征地拆迁的配合工作;肇庆市境内征地拆迁资金由肇庆市政府和丙方按省政府决定的出资方案进行筹集,丙方作为广东省出资人代表,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2、征地范围:贵广铁路正线、站场及其所有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需要征收的永久用地和受工程影响涉及到的征地线外安置、边角、该渠、该路用地等。拆迁范围:征地范围内的所有地上、地下建筑物、附着物拆迁以及所有通信、电力、广播电视线缆迁改、文物、地下管线等地上、地下所有设施;3、工程建设征地引起的“三电”设施迁改、地下管线等地上、地下所有设施改移、再建工程,由协议三方及相关单位共同确定改移方案及费用,甲方负责征地拆迁,甲方和丙方按《部省纪要》和省政府确定的出资方案共同承担费用;4、资金管理:肇庆市境内的征地拆迁资金由丙方和肇庆市政府按省政府决定的出资方案进行筹集,征地拆迁专用账户由甲方设立,肇庆市和丙方的征地拆迁资金出资先拨付到乙方的公司账户,再由乙方在收到资金后五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甲方设立的征地拆迁专用账户等等。

  2010年11月15日,贵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佛山指挥部向肇庆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快贵广铁路肇庆段有关迁改项目的建议》,建议内容:为加快工程进度,可否提请酌情考虑将沿线部分迁改项目如改路、桥、沟、渠、自来水管道等设施交由沿线各铁路施工单位实施。2011年1月12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贵广铁路肇庆段有关迁改项目问题的复函》,函复如下:原则上同意贵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佛山指挥部提出的意见,并对相关内容做如下修改:改道、桥梁、沟渠、灌溉水源、饮用水迁改工程等迁改项目预算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管线迁改业主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审查申请,并报市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后,由铁路沿线拆迁办、铁路沿线施工单位与管线迁改业主三方签订《管线迁改协议》;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由管线迁改业主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审查申请,并报市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后,由迁改管线所在地征地拆迁办公室与由资质的招标公司签订《招标委托协议》,或在当地政府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施迁改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

  2011年1月31日,被告贵广广宁拆迁办向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出具一份《委托书》,内容为:鉴于中铁公司为贵广铁路广宁段建设中标单位,遂委托中铁公司对线外部分附属工程进行代建,负责铁路沿线的路、桥、渠、河、沟等项目改移、重建工作,广宁县不再另行招标。凭肇庆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工程预算评审报告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评审金额作为结算依据。为了当地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出行,避免矛盾,杜绝群体上访事件,保证铁路正常顺利施工,望接到委托后,先垫资改移,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办理迁改情况签认手续,待资金充足时再全额付款。肇庆市在广宁县××铁路××段征地拆迁工作协调会并形成《贵广铁路广宁段征地拆迁工作协调会议纪要》,其中关于小型项目的招投标及环评问题:凡涉及贵广铁路安置点、改路、改沟(包括配套工程)等线外工程不再重新办理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等,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采用邀标形式办理,100万元以上也只办理招投标手续。

  2010年10月8日,肇庆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作出《工程预算评审报告》,贵广铁路(广宁段)迁改工程—第一项目部南街镇水利迁改工程评审预算造价为1134.29万元;2010年10月18日,肇庆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作出《工程预算评审报告书》,贵广铁路(广宁段)迁改工程—第二项目部宾亨镇水利迁改工程评审预算造价为1212.62万元;2010年11月8日,肇庆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作出《工程预算评审报告》,贵广铁路(广宁段)迁改工程—第一、第二项目部古水、石涧、横山等水利迁改工程评审预算造价为943.92万元;2011年12月28日,肇庆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作出《工程预算评审报告》,贵广铁路(广宁段)迁改—DK708+840-DK717+000段苗田村等排洪渠迁改工程评审预算造价为212.7万元。上述工程评审总造价为3503.53万元。

  根据上述实施协议、建议、批复、委托书、评审报告等文件,原告对贵广铁路广宁段沿线的南街镇、宾亨镇、古水镇、石涧镇、横山镇水利、苗田村等排洪渠迁改工程进行了施工建设。对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下的大部分建设项目,原告设立的工程指挥部与被告贵广广宁拆迁办签订《协议书》,工程完成后双方进行了确认并经审批支付了款项。对于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按照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关于贵广铁路肇庆段有关迁改项目问题的复函》“由迁改管线所在地征地拆迁办公室与由资质的招标公司签订《招标委托协议》,或在当地政府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施迁改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和《贵广铁路广宁段征地拆迁工作协调会议纪要》“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采用邀标形式办理,100万元以上也只办理招投标手续。”的精神,由于没有进行招投标,双方没有签订《协议书》,也没有支付工程款。工程完成后,原告及被告贵广广宁拆迁办、迁改项目产权单位、施工单位、贵广铁路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在《贵广铁路广东段地上地下管线及灌溉渠、路、桥迁改情况签认表》上盖章签认。经核算,原告完成迁改工程项目尚未支付工程款共计2423.02万元。

  另查明,2009年2月9日,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肇庆市监察局、肇庆市审计局下发《关于加强新建贵阳至广州、南宁至广州铁路征地拆迁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对征地拆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在广东发展银行肇庆分行北门支行设立专户,沿线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征地拆迁办公室也必须设立专户和专账;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征地拆迁办公室按照沿线征地拆迁数量、拆迁进度以及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请款要求,报肇庆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后,将资金预拨到沿线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征地拆迁办公室设立的银行专户。2017年2月,贵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佛山指挥部、肇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征求中铁十六局贵广铁路广宁段线外工程款的情况报告意见的复函》,均认为原告方已完成相关项目建设,相关招投标已无法完善,建议根据司法裁决结果妥善处理相关事宜。被告贵广广宁拆迁办是广宁县政府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完成的工程量问题;2、被告贵广广宁拆迁办、广宁县政府是否有协助付款义务问题。

  一、关于原告完成的工程量问题。对于贵广铁路广宁段的迁改工程,由建设单位即原告进行施工,经肇庆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工程总造价为3503.53万元。对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下的大部分建设项目,原告设立的工程指挥部与被告贵广广宁拆迁办签订《协议书》,工程完成后双方进行了确认并经审批支付了款项。对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于没有进行招投标,被告贵广广宁拆迁办没有与原告签订《协议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和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规定,从原告提交的肇庆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作出的《工程预算评审报告》及《贵广铁路广东段地上地下管线及灌溉渠、路、桥迁改情况签认表》以及贵广铁路有效责任公司的复函(贵广佛指函[2017]02号)和肇庆市国土资源局的复函(肇国土资函[2017]82号)内容看,原告已完成了贵广铁路广宁段的迁改工程的建设项目,双方虽然没有进行结算,但原告提供的《贵广铁路广东段地上地下管线及灌溉渠、路、桥迁改情况签认表》22项建设项目与《工程预算评审报告》中的建设项目一致,可以确定该22项建设项目工程款为2423.02万元。据此,原告请求确认DK696+760段小迳村涵洞工程等22项建设项目工程款为2423.02万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贵广广宁拆迁办、广宁县政府是否有协助付款义务问题。根据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肇庆市监察局、肇庆市审计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新建贵阳至广州、南宁至广州铁路征地拆迁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对征地拆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在广东发展银行肇庆分行北门支行设立专户,沿线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征地拆迁办公室也必须设立专户和专账;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征地拆迁办公室按照沿线征地拆迁数量、拆迁进度以及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请款要求,报肇庆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后,将资金预拨到沿线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征地拆迁办公室设立的银行专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关于贵广铁路肇庆段有关迁改项目问题的复函》“改道、桥梁、沟渠、灌溉水源、饮用水迁改工程等迁改项目预算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管线迁改业主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审查申请,并报市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后,由铁路沿线拆迁办、铁路沿线施工单位与管线迁改业主三方签订《管线迁改协议》;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由管线迁改业主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审查申请,并报市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后,由迁改管线所在地征地拆迁办公室与由资质的招标公司签订《招标委托协议》,或在当地政府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施迁改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被告贵广广宁拆迁办在贵广铁路中的义务是与施工单位即原告方对迁改建设项目签订《管线迁改协议》,并按《关于加强新建贵阳至广州、南宁至广州铁路征地拆迁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协助支付工程款。虽然本案中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迁改工程因没有招投标而导致原告与被告贵广广宁拆迁办没有签订《协议书》,但迁改建设工程原告方已实际完成,因此,被告贵广广宁拆迁办应协助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贵广广宁拆迁办是广宁县政府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在支付上述工程款中亦需被告广宁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批,故被告广宁县政府对上述工程款的支付亦有协助义务。根据《新建贵广铁路肇庆市境内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协议》,被告贵广广宁拆迁办、广宁县政府的协助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是以工程款到账为前提。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完成DK696+760段广宁县南街镇小迳村涵洞工程等22项迁改建设项目工程款为2423.02万元。

  二、被告贵广铁路广宁段征地拆迁办公室、广宁县人民政府对上述工程款的支付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受理费162952元,由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申请缓交,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叶永强

  代理审判员张斌

  人民陪审员陈君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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