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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代理词

时间:2018-12-23 16:20:03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出庭维护其合法权益,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被告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1年,被告汪xx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其后原告多次索要,其陆续还款4000元。2017年3月5日,被告汪xx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为56000元。2018年初,原告再次索要欠款,被告偿还2000元,现仍下欠54000元。

  此借条为被告汪xx亲笔书写,载明了双方的借贷关系,根据双方录音,也确实存在借款,剩余54000元。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返还所借款项。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原告主张自起诉日起按年息6%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三、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而本案借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

  代理人:杨浩律师 电话:13535015267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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