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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广东地区抢劫罪刑事判决书

时间:2019-03-19 16:04:34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梁厚俭、项树辉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粤0114刑初30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抢劫罪

  裁判日期:2018-04-25

  审理程序:一审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厚俭,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被告人项树辉,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重庆市涪陵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8]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厚俭、项树辉犯抢劫罪,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厚俭、项树辉及辩护人朱昌盛、许素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梁厚俭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迳口经济社程富出租房观看被害人陈某打麻将时,因与陈某发生口角纠纷,遂打电话纠集项树辉、“姚头”(另案处理)去到现场,梁厚俭持刀威胁陈某,后三人将陈某带到出租房一楼的空地后,用拳头和木棒殴打陈某,抢得现金2000元。同年10月11日,被告人梁厚俭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田心路兴隆电梯公寓305房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项树辉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自编巫屋新村美宜家对面一出租屋被公安人员抓获。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梁厚俭、项树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综合被告人梁厚俭、项树辉持凶器、抢劫他人财物2000元、被告人梁厚俭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梁厚俭、项树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梁厚俭称其跟项树辉有打被害人、但钱是被害人自愿给的,其认为其的行为是寻衅滋事。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加害程度还达不到暴力、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过程还是相对比较平和的,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身上有伤。可能存在被害人以不光彩的手段赢了钱、也可能是被害人怕被告人之后再找他的麻烦,是出于息事宁人的想法给钱的,本案更符合敲诈勒索罪或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2、被告人梁厚俭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害人陈某存在过错、被告人梁厚俭赔偿了被害人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梁厚俭从轻处罚。

  被告人项树辉称梁厚俭打电话叫其过去玩、其是善意的拉被害人、被害人是自愿下楼的、其没有暴力的打被害人、只是善意的劝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项树辉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梁厚俭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前,并没有告知项树辉等人到达现场的目的和意图、即使梁厚俭存在抢劫的意图,项树辉也未与梁厚俭形成抢劫的合意;被告人项树辉达到现场后也没有实施抢劫行为,虽然在现场有发生过扭打,但是这种扭打只是普通的纠纷引起的相互之间的斗殴;被告人项树辉也没有参与财物的分配,其所得只有300元,这样分配显然是不合理的;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是有疑点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梁厚俭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迳口经济社程富出租房观看被害人陈某打麻将时,因与陈某发生口角纠纷,遂打电话纠集项树辉、“姚头”(另案处理)去到现场,梁厚俭持刀威胁陈某,后三人将陈某带到出租房一楼的空地后,用拳头和木棒殴打陈某,抢得现金2000元。同年10月11日,被告人梁厚俭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田心路兴隆电梯公寓305房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项树辉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自编巫屋新村美宜家对面一出租屋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2017年9月22日14时许,我在花都区狮岭镇南方工业园迳口村程富出租房1楼夹层和刘某还有两名男子打麻将,在我打麻将的过程中我与一名男子A发生了口角。过了一会,男子A就到外面接了两名男子进来,后来到的两名男子中一名较胖的男子B从我身后用手勒住我的脖子,并有一名男子用一把刀抵住我的右边腰身,然后三名男子将我拉出出租房外面。在出租房外面的巷子里,男子B和男子C捡起地上的木棒打我的右手手腕五六下,该三名男子让我拿5000元出来。我说我没有,对方男子B和C再用木棒打了我后背三四下,对方说如果我不拿钱出来,就把我拉到山上搞死。我说我没有这么多钱,对方就说那就拿2000,当时我身上只有600元,我就向出租房的老板娘借了1400元,凑齐了2000元,交给男子A,拿了钱后他们三个叫我不要报警,然后在旁边分别骑了两辆摩托车走了。我的右手手腕被男子B和男子C用木棒打了五六下,后背也被男子B和男子C用木棒打了三四下,受伤不严重,只是手腕和背部有点肿。木棒是在出租房外面地上捡的,约10厘米直径粗,一米长。

  被害人陈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项树辉就是用手勒住其脖子及威胁其索要2000元的男子;被告人梁厚俭就是用弹簧刀挟持其并拿了其2000元的男子。被害人陈某对案发现场、视频截图进行了指认。

  2、证人蒋某的证言:2017年9月22日13时许,“老刘”、“厨师”和我出租房楼上的两个人一起在我出租屋打麻将,过了40分钟左右我听到他们在吵架。大概过了几分钟从外面进来了两名男子,和刚才看他们打麻将的那名男子一起把“厨师”拖下去了。我下去后见到“厨师”被那三名男子拖到店外面去了,又过了十分钟左右,“厨师”问我借1400元,我就借给他了。之后他就把钱给了那三名男子,之后那三名男子就离开了,“厨师”和“老刘”就回到我店里坐了一会就走了。我不清楚那名男子为何叫人把“厨师”拖下去一楼还问他要钱,我看到那三名男子把“厨师”打了。看他们打麻将的男子拿了一把刀出来,其他两名男子没有使用工具,那是一把白色的小刀,长约15厘米。

  证人蒋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项树辉、梁厚俭就是在程富电梯公寓楼下一起向“厨师”要2000元的男子。

  3、证人刘某的证言:2017年9月22日15时许,我在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南方工业园程富出租房的阁楼跟“厨师”和其他两个朋友打麻将,有一名男子坐在那里看我们打麻将,并跟“厨师”发生了口角,吵了两三分钟后,那名看我们打麻将的男子就打了一个电话。大概过了十几分钟后,那名看我们打麻将的男子就带了两名男子进来,该男子从身上拿了一把刀出来挂在“厨师”的脖子上,之后跟他一起过来的那两名男子一起把“厨师”拖下去了。之后我见到“厨师”坐在那里,那几名男子向他要钱,刚开始他们说要5000元,“厨师”说没有那么多,身上只有几百块钱。后来看我们打麻将的那名男子拿了一支木棒,想过来打“厨师”,之后“厨师”就问我借钱,我说没有,他就问老板娘借了1400元给他们,那三名男子拿到钱之后就走了,我又在那里聊了一会也就回家了。

  证人刘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梁厚俭就是拿刀挟持“厨师”下楼并向“厨师”要2000元的男子。

  4、被告人梁厚俭的供述:2017年9月的一天下午,我在花都区狮岭镇南方工业园迳口经济社程富出租屋一楼和二楼的夹层看人家打麻将,在打麻将的过程中,我跟一名男子发生了口角。我当时很生气,因为那名男子之前赢了我的钱,于是我跟他吵了起来,那名男子是跟“小刘”一起打麻将的,我一个人不够他们打,于是开摩托车回出租屋拿了一把小刀回去,然后回到了打麻将的地方,从口袋里拿出小刀,指着那名男子说:“信不信我捅你!”。项树辉和他的朋友过来后,看见我跟那名男子在吵,指着那名男子说:“这个吊毛就是这样,赢了钱还老是说风凉话,干脆把他拉下去教训教训”后来我就把刀收起来了,直接扯着那名男子的衣领,和项树辉一起把那名男子拉到出租屋楼下附近的空地上,在拉扯过程中,项树辉在旁边拿了一根木棍,朝那名男子的脚部位置打了几下,但是我没有留意是否有打到。拉到空地之后,我就扯着那名男子的衣领跟他说:“你这个吊毛赢了我这么多钱,赶紧把赢了我的钱还给我”,我说赔3000元,但那名男子说没有那么多钱,这时那名男子的朋友“小刘”就帮忙说话,后来就谈到2000元,那名男子找出租屋的老板娘借了一些钱,凑够了2000元给了我,然后我、项树辉和项树辉的朋友就离开了现场。我提出叫那名男子给我钱是因为他很拽,而且他之前赢了我很多钱,我怀疑他出千,所以就叫他赔钱给我。我们只是怀疑对方出千而已,没有证据。隔了几天之后,我看见了项树辉,就主动买了一包中华香烟给他,并给了他三百元。

  被告人梁厚俭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项树辉就是与其一起将被害人带至楼下空地的人。被告人梁厚俭对案发现场、视频截图进行了指认。

  5、被告人项树辉的供述:2017年09月22日,“梁剑”打电话给我,说他在狮岭镇联合村迳口经济社一出租屋的麻将馆跟一名男子发生冲突,说有一个人很拽,叫我过去帮忙,我开着摩托车拉着“姚头”一起去到上述出租屋找到了“梁剑”。我们去到麻将馆,“梁剑”马上就拿了一把长约20厘米的匕首。“梁剑”当时在现场对那名男子拳打脚踢,我也打了那名男子几巴掌。后来麻将馆太多人看了,老板娘也在现场说不要在这里吵,于是我和“梁剑”一前一后拉着那名男子下楼,拉到了路边,当时那名男子不愿意,我就在现场推了他,“梁剑”也推了。后来推到出租屋楼下附近的空地,“梁剑”跟那名男子说:“我跟你打牌的时候输了五六千块,你要赔钱给我!”后来双方谈拢了赔偿2000元。那名男子不够钱,就问那个麻将馆的老板娘借了一部分钱,把2000元给了“梁剑”之后,“梁剑”和我还有“姚头”就各自开摩托车离开了现场。我和“姚头”走到狮岭镇新摩登酒店的时候,“梁剑”就打电话问我在哪,叫我和“姚头”开摩托车过去阳光路伯尔斯酒店门口找他。我们去到之后,“梁剑”买了两包中华硬盒香烟给了我和“姚头”各一包,“梁剑”给了“姚头”200元,给了我300元。

  被告人项树辉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梁厚俭就是持刀恐吓并拿走被害人2000元的男子“梁剑”。被告人项树辉对案发现场、视频截图进行了指认。

  6、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0月11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田心路兴隆电梯公寓抓获被告人梁厚俭、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自编巫屋新村美宜家对面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项树辉。

  7、被告人项树辉的手机通话记录,证实:2017年9月22日14时03分许被告人梁厚俭打电话给被告人项树辉,并在之后有多次通话记录。

  8、视频监控资料,证实:2017年9月22日14时14分许,被告人项树辉和另一名男子来到涉案出租屋、14时16分许,被告人梁厚俭、项树辉将被害人强行拉到出租屋外、14时18分许,被告人项树辉将被害人强行拉起,并与被告人梁厚俭及另一名男子将被害人带到他处,14时23分许,被告人梁厚俭、项树辉及另一名男子将被害人带回出租屋附近的空地并让被害人坐在地上,被告人项树辉、梁厚俭围着被害人,被告人梁厚俭持棍子威胁被害人(14时25分许)、14时27分许,被害人向证人蒋某借钱并将现金交给被告人梁厚俭、14时28分许,被告人梁厚俭、项树辉等人离开案发现场。

  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察的情况。

  10、收据、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梁厚俭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8000元并取得谅解。

  11、被告人项树辉、梁厚俭的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梁厚俭出生于1974年10月18日,作案时是成年人;被告人项树辉出生于1964年5月29日,作案时是成年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厚俭、项树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现有证据可证实,被告人梁厚俭纠集被告人项树辉到达案发现场后,二被告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索取了被害人的财物,其二人的行为已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抢劫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厚俭、项树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梁厚俭、项树辉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且与据证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厚俭、项树辉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梁厚俭、项树辉适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梁厚俭有一定的悔罪态度、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厚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项树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冲

  人民陪审员王燕萍

  人民陪审员麦贵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亚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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