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
答辩人:广州xx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张三
答辩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没有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相对性,不具有向被答辩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合同的效力应当是指原出租人与答辩人的合同效力,而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合同效力。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并未达成过租赁合同的合意,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也不是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况转移,被答辩人无权强行缔约。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买受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是否与被答辩人进行缔约的选择权在答辩人,而且答辩人有权选择原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与否。
三、答辩人选择进行履行原租赁合同当然需以答辩人实际履行的租赁合同为准,被答辩人如果认为答辩人手中租赁合同并非真的租赁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答辩人为被答辩人手中租赁合同的复印件承担反驳的举证责任。
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依据其持有的虚假的租赁合同向答辩人提出的诉讼主张。
答辩人:广州xx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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