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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起诉变更抚养权的答辩状

时间:2018-12-22 15:44:45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答 辩 状

  答辩人:张三,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广州市。

  被答辩人:李四,女,汉族,198x年xx月xx日生,住广州市。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出变更抚养权反诉一案,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要求变更抚养权理由不成立。

  首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姻关系已终结,双方也于2014年7月28日协议离婚,双方婚姻情感就此告一段落,至于离婚究竟孰是孰非,不应当继续争辩。并且即使双方之前有矛盾,也属于婚姻家庭中正常的纠纷,也不能因此影响孩子。同时其所述矛盾也与本案没有关系。

  其次,双方于2014年7月28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张xx由答辩人张三抚养,随男方共同生活,女方无需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位于广州市xx公寓6栋2405的房子和奔驰轿车一部全部归女方所有。这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没有依法撤销或变更的情形下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答辩人和女儿感情深厚,为了能带女儿共同生活,其步步忍让,将房子车子等财产全部给了被答辩人,而被答辩人却一直不愿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不仅违反了契约精神,也让孩子无法见到父亲。

  再次,被答辩人所述不属实。双方离婚协议签订后,答辩人多次去探望孩子,多次要求将孩子交由答辩人抚养均遭到拒绝。答辩人也按时偿还了房贷,并支付了孩子的生活费。现提供短信、部分转账记录佐证。事实上二人离婚后,考虑到孩子在东莞上幼儿园,准备上完幼儿园,再行由答辩人接到广州上小学。而今年孩子将要上小学了,答辩人多次探访协商,均遭到被答辩人及其父母的拒绝。而被答辩人一直在广州居住,忙于工作也很少照顾到孩子,因此答辩人才一直建议被答辩人将孩子放在广州,这样两人作为孩子的父母均能随时和孩子见面。

  最后,其变更抚养权的理由也不充分,并没有证据表明答辩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的存在严重疾病、虐待子女等情形。

  二、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共计26000元,要求答辩人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没有依据。

  第一,答辩人已经支付了生活费和教育费,有转账,有现金。若被答辩人予以否认,答辩人可以现场立即再次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但被答辩人必须将婚生女交由答辩人抚养。

  第二,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答辩人抚养,系被答辩人拒绝履行协议,拒绝接走孩子,因此不存在抚养费的问题。

  第三,根据离婚协议,若答辩人抚养孩子,其不要求被答辩人支付一分钱抚养费,甚至将房子车子全部给了被答辩人。而按照被答辩人的思路,若孩子由被答辩人抚养,答辩人不仅要支付抚养费,还要按照每月6000元进行支付,这显然是十分不公平的。

  三、孩子由答辩人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第一,双方离婚后,孩子一直由外公外婆带,祖孙之间存在巨大代沟,无法很好的沟通;

  第二,答辩人现已有足够好的经济条件照顾孩子,同时,孩子的爷爷奶奶也能给与很大的帮助;

  第三,孩子由答辩人在广州抚养,能接受更好的教育,并且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居住的地方离得很近,也方便其随时探望孩子,这样父母和孩子都能随时保持良好的沟通,是非常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的,也是年龄差距很大的外公外婆所不能给与的;

  第四,答辩人已安排好女儿入学的条件,选好了学校,甚至连班主任也接触过,只要被答辩人将女儿带到广州,随时可以入学。

  第五,考虑到孩子外公外婆对孩子的深厚感情,答辩人在此承诺,外公外婆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视孩子。答辩人考虑,因二人居住的较近,答辩人现已重新买车买房,周六周日及寒暑假,答辩人愿意将孩子带至被答辩人处,被答辩人父母也可在寒暑假在广州居住,和孩子团聚。

  最后,答辩人恳求被答辩人多多考虑孩子的未来,考虑下被答辩人的设想,将孩子带至广州,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让父母和孩子能够团聚,让两大家人化解恩怨。也请被答辩人不要再纠结婚姻中的过往,即使不能继续做夫妻,答辩人也希望能继续做朋友,今后生活中有任何困难,答辩人也愿意提供帮助。

  以上是答辩人的几点意见,以期得到法庭公正处理!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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