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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相约自杀、帮助自杀的无罪辩护理论探讨

时间:2020-10-20 17:09:11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相约自杀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共同故意的心理状态下所实施的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和意思表达能力。相约自杀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特殊的相约自杀,指其中一方教唆、欺骗或强迫另一方相约自杀。在这一类的相约自杀中,被害人可能原本无自杀的意思或自杀意思较弱,经由他人的挑拨,致使自杀意识产生或增加,造成自杀行为,因此无论行为人采取什么形式的方式自杀,教唆、欺骗或强迫的一方都成立犯罪。

  此类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危害结果与故意杀人罪相同,实行行为则不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行为是“杀人”行为,而特殊的相约自杀中的犯罪行为应当是“教唆、欺骗或强迫”行为。其次,特殊的相约自杀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间接正犯要求罪犯利用他人实施犯罪,该类犯罪属于“借被害人之手杀死被害人”,然而被害人自杀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此外,自杀与杀人不同,那么教唆自杀自然与教唆杀人不同。如果将教唆自杀认定为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则会陷入自杀等同于杀人的逻辑怪圈。

  我国刑法并未规定该类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教唆、欺骗或强迫行为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解决的方法应当是在刑法中明文规定此类犯罪。例如,日本刑法第202条规定:“教唆或帮助他人使之自杀,或受被杀人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的,处6个月以上7年以下惩役或监禁。”但现阶段,为了起到惩戒犯罪、向社会散发出禁止信号,因此在实践中,如教唆、欺骗或强迫的一方自杀未遂或放弃自杀,将依照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量刑。

  二是单纯的相约自杀。在此类情况中,相约自杀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共同结束生命的约定处于双方各自真实的意思表达。根据当事人自杀的方式,可以把这类自杀分为各自独立自杀、相约自杀后得承诺或受嘱托帮助自杀行为,以及一般帮助行为。

  1、各自独立自杀行为是指当事人虽有共同自杀的意思共通,但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不存在犯罪可能。此处的自杀行为应为广义,包括实行行为和前期预备行为。有精神上的交流却无物质上的互通,此类案件在实践中相对罕见。

  2、相约自杀后得承诺,是指双方约定自杀后,一方征得同意先杀害另一方再自杀。受嘱托帮助自杀行为是指一方应请求先杀害另一方再自杀。这二者存在主观上主被动上的区别,但是行为方都实施了杀人行为,造成对他人生命较大的法益侵犯。如果行为方未死亡,将根据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量刑,但可以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

  3、一般帮助行为是指被害人自行采取结束生命的措施,行为人仅对其自杀提供协助的行为[1],通常体现为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自杀工具、场所或便利条件。通说认为,帮助自杀还包括提供精神支持,然而,无论何种相约自杀的情况中,约定人之间都或多或少存在精神支持,而且此类支持通常是相互的,一方从另一方处获得“勇气”,另一方亦然,就如同两面镜子互相照应,永远不知道起点。此外,由于人类心理的特殊性,自杀的念头被触发的原因是难以控制的,也许他人一句无意的话也可以加重某人的自杀心理,那么是否可以将他人认定为自杀行为的帮助者呢?因此,不应将精神上的支持认定为自杀的一般帮助行为。那么,物质上的帮助是否可以认定为犯罪呢?法律实践通常认为,物质上的帮助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然而,这一观点会和前文剖析的“教唆自杀”一样,陷入“自杀与杀人等同”的逻辑怪圈。

  其次,物质上的帮助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的要件,且对整个自杀行为作用很小的行为,自杀的主动权仍然掌握在自杀者的手上。最后,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认定提供物质帮助而未死亡的一方,由于实施了先性行为,却没有积极履行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不作为犯罪”为罪,或者以当事人未履行由于社会关系产生的“救助义务”为罪。这类判决实际上是缺乏人情的、缺乏期待可能性的,相约自杀的当事人自己都已经准备放弃生命时,如何积极拯救另一方的生命呢?

  中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教唆或帮助他人使之自杀,或受其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谋为同死而犯第一项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可见,从“刑法”条文规定上,中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对相约自杀行为的法律后果持完全相反的态度:在谋为同死的情况下,无论是帮助、教唆、受嘱托或者得承诺的自杀行为,均为“免除其刑”。

  美国一些州、日本等地法律,也将教唆、帮助他人犯罪另设罪名。

  总结:相约自杀如果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帮助自杀视帮助的程度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帮助程度轻微的不应做犯罪处理。笔者近期在办的故意杀人罪案件即属于相约自杀的情形,且是母女二人因女儿绝症疼痛难忍的无奈之举,本律师做无罪辩护,期待成功!

  作者:杨浩律师,励晨曦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专职律师,15800009001。

  [1]杨璇.海峡两岸相约自杀行为法律性质判定之比较研究[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报,2019,32(03):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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